2007年8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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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法院首判竞业禁止纠纷案
陈建会

  本报讯  平阳的冯某本来和对方约定,两年内对方不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自己免除对方的债务,没料到对方竟擅自破坏协议,冯某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近日,平阳县法院对该起合伙股东之间发生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据悉,这也是该院受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2003年间,原被告在广州市合伙经营一家日化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护肤类、发用类等产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05年6月17日经协商,被告同意退出合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5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35万元的欠条。该协议约定:自被告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美发用品生产行业,如违反,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的责任,要求偿还欠款;如果被告在今后两年内没有违反本协议,所欠原告的35万元债务自动免除。但被告退伙后于竞业禁止期内,在广州从事了双方协议约定禁止的美发产品生产行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散伙时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理,在有关见证人的参与下达成了协议,协议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债款35万元,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信守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告作为负有合同上特定不行为的义务人,其有关行为既违反合同义务,又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债款,所以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陈建会)